发扬中国茶文化,助力中国茶产业

神州茶网——茶闻天下

RSS

山东日照:炒茶非法添加最高可追究刑责

更多 产业要闻 内容  |  2015-10-21  |  大众日报  |   新闻爆料

   神州茶网10月21日 讯:日照市政府日前发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与2006年发布的旧版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加大了对于茶叶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的处罚力度。情况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批准对日照绿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标志着日照绿茶正式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年10月31日,日照市发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有效地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了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

   此次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获得《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才可以使用专用标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要求。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者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茶叶作为原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站资讯如无特殊说明,均采编于合作媒体或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来宣扬中国茶文化,并不代表本站同意文中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如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神州茶网官方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相关规定>0评论

相关阅读:

炒茶日照山东
广告服务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茶网大全  |  关注我们
- 神州茶网(ST26.com | tea26.com) 版权所有 -  闽ICP备09028097-1号  闽ICP备09028097-3号   - 闽公网安备 35058302350668号 - QQ:1378577119  
Copyright   ©2006-2028 w.z.g_stuo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