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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超市茶叶没印厂家标识 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更多 产业要闻 内容  |  2014-07-11  |  扬子晚报  |   新闻爆料

  神州茶网7月11日 讯: 近日,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消费者要求店家按出售商品总价十倍赔偿的维权案件。但判决结果却非如原告所愿,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2013年12月的一天,原告史明明(化名)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盒礼品包装的茶叶,共计近3000元。后发现这些茶叶缺少标签标识、没有储存条件和生产厂家等。史明明随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但都因为超市缺席调解而无果。史明明只好诉诸法院。

  庭审中,被告超市申辩,出售的茶叶确实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内容,故愿意作退货处理。但缺少这些标识并不等同于这些茶叶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同时,超市还申请法院对这些茶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却拒绝鉴定并坚持要求法院按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史明明未能举证超市出售的茶叶为不安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虽经法院释明相关法条含义后,原告仍坚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其请求于法无据,故驳回了史明明的全部请求。

  超市代理律师、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倪志涵就本案提醒广大读者,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时一定要搞清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就目前消费领域来说,就有好几个相关法律彼此在条文规定上又有相互交叉,所以,在消费维权前应仔细弄清这些法律的适用情形,这样才能更好地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记者 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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